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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现年30周岁,因与养父母感情恶化,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养父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根据《收养法》,小王现年30周岁,因与养父母感情恶化,依法解除了收养关系,养父母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根据《收养法》,下列关于小王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养父母有权要求小王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B.小王与养父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C.小王应当全额补偿父母收养期间支出的教育费
D.只要小王每月给付养父母生活费,仍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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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小王与养父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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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养父母有权要求小王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B.小王与养父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C.小王应当全额补偿父母收养期间支出的教育费
D.只要小王每月给付养父母生活费,仍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B、小王与养父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A.没有任何关系
B.姻亲关系
C.继父母子女关系
D.养父母子女关系
A.继父母子女关系
B.没有任何关系
C.姻亲关系
D.养父母子女关系
A.公安机关的处罚是违法的
B.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罚享有自由裁量权
C.公安机关应该对甲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D.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试分析:陈某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