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西北某市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合同规定,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
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时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此案中,卖方蒙受了较大的损失。 请问:卖方在签约时关于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有无不当之处?你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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