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设立了宏达有限责任公司。甲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认购出资500万元;乙以商标专用权认购出资600万元;丙以现金认购出资1000万元,但约定在公司成立2年内予以缴清;丁以一幅古画认购出资500万元。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宏达公司向B公司赊购500万元货物,并以古画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宏达公司向C银行贷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
解析:能。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 合同无效,因为承建商不具备资质。 承建商可主张权利,可对办公大楼行使优先受偿权。 不能。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即使登记也不能对抗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 不能。交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