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在到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诺付款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或承诺付款
B.如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过电文通知给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
C.如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在到单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诺付款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或承诺付款
D.如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过电文通知给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
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属于垫付资金性质,在遇到开证行(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时,可向受益人追索。
B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保兑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A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时,按信用证授权对该证加具了保兑。信用证要求:①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②保险单,受益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所需单据提交给A行,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理由如下:保险单的日期迟于装船日期。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单以表明保险早于装运日生效,更正后的保险单据提交给A银行,同一天,受益人可凭单据支取信用证金额。
由于在规定的交单日期以及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银行接受新的交单。A行在它们代为保管的三据中,替换了新的保险单。在重新审单中,A行确定提单还有一个上次交单时未注意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由于下述新的不符点,它不能付款:“提单未表示承运人的名称,且提单是由代理人签字,未注明该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而这是《UCP600》第二十条a分条所要求的。”这时,《UCP600》第十四条c分条所允许的21天期限已过,在装船后21天之内,受益人不能更改这个新发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他不能付款,要求受益人指示对单据进行处理。请问A行的拒付正确吗?
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