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请思考: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请思考: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A.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B.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D.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A.13岁的小学生李某向学校附近小食品店的王大妈买了一把塑料玩具手枪
B.20岁的大学生张某为了有钱请班里漂亮女生去高级酒吧,偷偷将父亲的一本邮票册卖给了邮票贩子葛某
C.某县土产公司派业务员任某前往某市购买干果,公司开出的介绍信上写着,“兹派遣我公司业务员任某前往贵公司联系购买干果事宜”,任某达到目的地后发现当地香蕉质优价廉,便以县土产公司的名义与该市果品公司签订了15吨香蕉的买卖合同。香蕉运到县土产公司后,土产公司拒绝接受
D.甲与乙签订的一份合同中约定,“只要太阳从西边出来,甲就可以不归还其欠乙的1000元。”
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A.本案属于表见代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应负责赔偿A国土产公司的损失
B.本案属于无权代理,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应负责赔偿A国土产公司的损失
C.本案属于无权代理但A国土产公司为非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不用赔偿土产公司的损失
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请分析:
(1)本案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2)王某是以什么身份与果品公司订立合同的?该身份的人具有什么义务?
(3)如何认定本案合同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4)如果土产公司开始接收了全部货物,后因香蕉销售状况不好,便以王某自作主张为由,拒收全部货物,应当如何判定此案?
A.本案属于无权代理,但A国土产公司为非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不用赔偿土产公司的损失
B.本案属于表见代理,食品公司不用赔偿A国土产公司的损失
C.本案属于无权代理,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应负责赔偿A国土产公司的损失
D.本案属于表见代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应负责赔偿A国土产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