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7月1日上海银行某支行收到一张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6月3日,到期日为10月31日,由
一、资料工商银行无锡支行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 1月15日,收到欣星公司交来贴现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由在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开户的鲁镇工厂签发并承兑,金额为120000元,到期日为4月15日,月贴现率为5.1‰。审查无误后,予以贴现。
2. 2月10日,收到锡南工厂交来贴现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各一份,商业承兑汇票由在工商银行宁波支行开户的西湖公司签发,金额为108000元,到期日为5月20日,月贴现率为5.1‰。审查无误后,予以贴现。
3. 3月20日,收到天河工厂交来贴现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各一份,商业承兑汇票由在工商银行常州支行开户的东兴工厂签发,金额为99000元,到期日为7月20日,月贴现率为5.1‰,审查无误后,予以贴现。
4. 4月15日,收到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划来欣星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120000元。
5. 5月20日,收到工商银行宁波支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和由其签发的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金额为108000元的票款未收到,将锡南工厂贴现的票款从其账户中扣回。
6. 7月20日,收到工商银行常州支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商业承兑汇票和由其签发的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金额为99000元的票款未收到。天河工厂的贴现票款仅从其账户中扣回69000元,不足部分转入逾期贷款。
二、要求编制会计分录。
一、资料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支行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3月1日,收到开开公司交来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各两份,付款人分别为无锡天龙公司和郑州黄河公司,金额分别为27000元和56000元。审查无误后,为其办理托收手续,予以入账。
2. 3月5日,收到工商银行常熟支行寄来委托收款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各一份,系上海服装公司承兑常熟服装厂的货款78000元。审查无误后,予以支付。
3. 3月8日,收到工商银行无锡支行寄来的委托银行收款第四联收账通知一张,金额为27000元,系开开公司托收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货款。审查无误后,予以入账。
4. 3月10日,收到工商银行郑州支行寄来的委托银行收款第四联收账通知、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和商业承兑汇票各一份,金额为56000元,系退回开开公司托收的商业承兑汇票,予以入账。
5. 3月12日,收到出票人开开公司交来付款期限1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金额为100000元,申请承兑,收款人为苏州绣品公司。审查无误后,签署承兑协议,按票面金额向开开公司收取5‰承兑手续费,予以入账。
6. 3月15日,收到沪西工厂交来付款期限为1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金额为150000元,收款人为大连目化厂。审查无误后,签署承兑协议,按票面金额向沪西工厂收取5‰承兑手续费,予以入账。
7. 3月20日,收到春江工厂交来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各一份,付款人为厦门贸易公司,金额为90000元。审查无误后,为其办理托收手续,予以入账。
8. 3月28日,收到工商银行厦门支行寄来的委托银行收款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一张,金额为90000元,系春江工厂托收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货款。审查无误后,予以入账。
9. 4月12日,上月12日为出票人开开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00000元,已经到期,向出票人收取票款,予以入账。
10. 4月14日,收到工商银行苏州支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各一份,系开开公司支付苏州绣品公司的货款100000元。审查无误后,予以支付。
11. 4月15日,上月15日为出票人沪西工厂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50000元,已经到期,而沪西工厂账户余额为70000元,予以收取,不足款转入逾期贷款户。
12. 4月25日,沪西工厂账户已有存款,从其账户扣除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未付的80000元,并就逾期天数,每天按5‰计收利息。
13. 4月26日,收到工商银行大连支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各一份,系沪西工厂支付大连日化厂货款150000元。审查无误后,予以支付。
二、要求编制会计分录及注明应登记的备查账簿。
资料:
(1)7月1日,开户单位通信公司持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办理贴现,汇票金额35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今年11月4日,经信贷部门审查后予以办理。(月贴现率为3‰)
(2)7月10日,收到承兑行同城建设银行划回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款85000元。
(3)7月13日,收到异地工商银行划回的商业汇票贴现款6000元。
(4)7月15日,收到异地建设银行划回的商业汇票贴现款7500元。
(5)7月16日,收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金额190000元的汇票款未收回,从申请人蓝天贸易公司账户内扣回。
(6)7月19日,工商银行向本行申请办理转贴现,面值5000000元,向工商银行实际支付4850000元。
(7)7月20日,本行向同城建设银行申请转贴现,汇票面值2000000元,实际收到金额1960000元。
(8)7月25日,本行向交通银行申请的转贴现到期归还,面值700000元,利息6000元。
要求:做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该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即承兑人)为省外系统内甲县支行的开户单位天姿商厦(账号225007)。
6月20日乙县支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与汇票一并寄给甲县支行收取贴现款;6月23日甲县支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与汇票,经审查付款人账户无款支付,随即将凭证退回贴现银行;贴现银行于6月26日收到退回凭证,向贴现申请人电器厂收取贴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