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A.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B.变质的药品
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D.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E.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A.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B.变质的药品
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D.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E.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A.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B.被污染的药品
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D.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B.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C.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D.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A.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B.被污染的药品
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D.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E.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A.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B.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C.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D.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A.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B.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C.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D.超过有效期的
E.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
F.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G、被污染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