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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吴某和陈某拟共同设立一家生产家用电热水器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人经协商后拟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包括如下内容:(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2)王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万元,吴某以厂房和设备作价出资人民币8万元,陈某以专利作价出资人民币20万元(3)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4)公司因业务需要时,得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5)必要时经过董事会1/2董事同意,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公司资本问:上述内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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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吴某、郑某和王某4人出资设立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零售兼开发电子产品,注册资本拟定为40万元民币,其中,周某以一间门脸房作价10万元出资,吴某以现金10万元出资,郑某拟以自己的信用作价10万元出资,王某以自己开发的电子产品专利作价10万元出资。四人共同拟定公司章程。章程规定,王某为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周某为财务负责人,吴某、郑某和周某为公司监事。现四人拟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请问:
(1)该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四名发起人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问题: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陈某一次足额缴纳
陈某以货币和机器设备出资,其中货币出资占50%
该公司不设股东会,由陈某行使股东会职权
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陈某及其妻子2人
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判决书生效后,将该套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
B.离婚前,申请增加自己为共有人
C.离婚前,如陈某不同意增加王某为共有人时,申请异议登记
D.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该套房屋登记为吴某所有
E.判决书生效后,将该套房屋登记为与其儿子共同所有
(1)本案处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陈某之死及电冰箱的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A.昌盛公司可以和大华印染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大华印染厂
C.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刘某可以张某为昌盛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A.经股东会同意
B.经董事会同意
C.经监事会同意
D.经经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