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M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N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M
A. 甲市M区人民法院
B. 甲市N区人民法院
C. 乙市M区人民法院
D. 乙市N区人民法院
B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以进行以下分析:本题即属于原告对人身和财产处罚均不服的案件。B项:甲市N区人民是原告工作单位所在地,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因此甲市N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所以B项表述错误。A项:甲市M区是原告户籍所在地,属于“原告所在地”,因此M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A项表述正确。C项:乙市M区人民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即区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C项表述正确。D项:乙市N区是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属于“原告所在地”,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D项表述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