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能否以双方结婚已经10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乙能否以双方结婚已经10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乙能否以双方结婚已经10年为由主张单元房为共同财产?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1999年2月11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问:
甲;乙能否约定婚前财产也归夫妻共有?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1999年2月11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问:
如果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乙对甲因经营欠丙的债务是否有义务清偿?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主张?为什么?
2.甲的父母为甲所买的住房所有权归谁?
3.乙的父母为乙所买的住房所有权归谁?
4.若在结婚前甲对乙谎称其父亲为亿万富翁,结果其父只是一个普通农民,乙在知晓此情况后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5。若乙发现甲与第三人丙同居,则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乙向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6.若乙与甲离婚后,发现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丙同居,现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甲赔偿其损失,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7.在结婚前甲投资一个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0万元,婚后该公司持续营利,现在该出资额经评估价值15万元。离婚时该15万元的出资应当如何处理?
8.在婚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投资的一个合伙企业的出资额5万元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9.结婚前乙以个人名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住房,并登记为乙个人所有。婚前乙对该住房共交付了25%的房款,其余的都是在婚后由乙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支付的。若甲乙都想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甲男与乙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分别外出打工,甲男于2003年在其打工所在城市与丙女同居生活B.家境贫寒的丁男与戊女自由恋爱三年准备结婚,戊女父母称可以,但必须先支付彩礼人民币2万元
C.甲男与乙女经朋友介绍恋爱结婚
D.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男要求乙女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甲男外出赚钱养家。乙女辞职后,甲男说:“这个家是我在挣钱养着,家里事我说了算。"并以乙女不挣钱为由不允许乙女给付其父母赡养费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D.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A.双方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B.归甲所有
C.甲、乙平均分配
D.甲拥有房子产权的2/3,乙拥有房子产权的1/3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恋。甲男系省级运动员,乙女某外企白领,俩人相恋两年后于1998年结为伉俪。甲男与乙女在各自岗位表现十分出色。尽管俩人工作十分繁忙,双方仍恩爱有加,日子过得很甜美。但甲男是独生子,父母抱孙心切,多次催促甲男尽快生孙子。甲男委婉向乙女提出。但乙女表示结婚后,从来没有想过要生育。甲男认为乙女婚前表示婚后一定为其延续香火,但现在已改变初衷,顿感受到欺骗。从此夫妻为此反目,多次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04年春天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经法院查明:两人共有存款36万元,婚后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甲男结婚时父母指定赠与甲男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甲男共获金牌3枚,银牌2枚,铜牌2枚,奖金6万元;乙女购买的分红型保险4万元;乙女住房补贴3万元;乙女婚后继承父亲遗产5万元。
法院应如何分割上述财产?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恋。甲男系省级运动员,乙女某外企白领,俩人相恋两年后于1998年结为伉俪。甲男与乙女在各自岗位表现十分出色。尽管俩人工作十分繁忙,双方仍恩爱有加,日子过得很甜美。但甲男是独生子,父母抱孙心切,多次催促甲男尽快生孙子。甲男委婉向乙女提出。但乙女表示结婚后,从来没有想过要生育。甲男认为乙女婚前表示婚后一定为其延续香火,但现在已改变初衷,顿感受到欺骗。从此夫妻为此反目,多次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04年春天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经法院查明:两人共有存款36万元,婚后购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甲男结婚时父母指定赠与甲男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甲男共获金牌3枚,银牌2枚,铜牌2枚,奖金6万元;乙女购买的分红型保险4万元;乙女住房补贴3万元;乙女婚后继承父亲遗产5万元。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完善有哪些法律思考?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