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刘树民在妻子逝世后与年方5岁的儿子相依为命,家里总有说不出的凄凉,儿子想要一个姐姐,刘树民也想有个女儿,于是决定收养。下列何人可以为其依法收养?()
A.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残疾女童
B.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孤女
C.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女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岁女童
A.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残疾女童
B.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孤女
C.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女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岁女童
A.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B.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儿童的原户籍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C.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D.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
法院同意李玲与刘军离婚的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