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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国A公司以FOB贸易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合同签订后接到德国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A公司代为租船
,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A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舶,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旺季即将结束,便来函以A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请分析: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理由何在?
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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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问:买方能否主张此权利?()
A. 买方 A 公司无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B. 买方 A 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后几批合同
请分析:
香港出口人向江苏某进出口公司提供二手减震器制造设备,合同总价值450万美元,交货条件为CIF上海,交货期5月30日。付款方式为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提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7天后,以电汇方式付款。
合同签订后,由于卖方的供货人原因,货物推迟到7月24日才装运。随后将规定的单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买方,买方未就迟期装运提出异议,并于货到后,将货物交给国内用户使用。但在卖方提醒付款时间已到要求支付货款时,买方却声称,在6月19日公司被吊销了进出口权,因对方迟期装运,无法申请进口许可证,因而要求退货。请问,应如何处理?
欧洲某公司与我出口公司按FOB条件签订6万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分别为3、4、5月,并规定,买方应于每月的20日前将船派抵装货港。在我方的一再催促下,第一条船于3月29日抵达装货港,于4月3日装毕。4月份,虽我方多次催促,买方一直迟迟不派船,并来电称,由于国际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方复电指出,买方必须按期派船,如延迟装运,需按原每吨7美元支付卖方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损失(共计168000美元)。此后,买方称因苏联、日本等大量在国际市场上抢租船舶,造成船舶租金大涨,此乃不可抗力,实无办法。要求取消合同,并愿意支付30000美元做礼节上的补偿。请问,应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