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考试> 卷四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2005年初拟订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

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 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5年3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其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来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5月,于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 50sb_sg4m094_20091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5年6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年初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在3月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2005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查看答案
答案
收藏
如果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您可能会需要:
您的账号:,可能还需要:
您的账号:
发送账号密码至手机
发送
安装优题宝APP,拍照搜题省时又省心!
更多“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2005年初拟订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4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2006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
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5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6年10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7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2006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6年10月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
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入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的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甲、乙两公司欲与刘某、谢某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李某、张某和万某三人于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李某、张某和万某三人于2001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李某以实物(主要是汽车)作价250万元出资;张某和万某各以现金75万元出资;(2)由李某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3)公司成立后,由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同年3月,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某汽车制造厂订立购车合同。约定:(1)汽车制造厂向甲公司出售吉普车25辆,10万元/辆,共计250万元;(2)2001年6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购车款100万元于交车之日支付,余款最迟于2002年3月1日前付清。同年5月,李某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甲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6月12日,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接收了汽车制造厂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7月、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李某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了该批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截至2002年3月1日,总计付款210万元,尚欠40万元未付,由李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2年5月,李某病故。汽车制造厂向甲公司索要余款。甲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甲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甲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李某个人所为;(2)李某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汽车应为李某的个人出资,其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汽车制造厂遂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问:李某以甲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对甲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和张某的出资为现金,王某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公司的经营极为红火,而原有的投资已经不能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刘某的现金出资20万元。后来由于竞争加剧,导致企业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元。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有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李某、张某、王某分别出资14万元、16万元和 70万元成立了一家专门从事水产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某和张某的出资为现金,王某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公司的经营极为红火,而原有的投资已经不能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刘某的现金出资20万元。后来由于竞争加剧,导致企业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5万元。又查明,王某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2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 (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有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C.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从甲公司、乙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的出资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点击查看答案
退出 登录/注册
发送账号至手机
密码将被重置
获取验证码
发送
温馨提示
该问题答案仅针对搜题卡用户开放,请点击购买搜题卡。
马上购买搜题卡
我已购买搜题卡, 登录账号 继续查看答案
重置密码
确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