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2005年初拟订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
2005年3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其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来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5月,于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 50sb_sg4m094_20091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5年6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年初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在3月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2005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