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乙、丙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订立了发起人协议。
甲带着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申请人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要当事人予以纠正后才能实行登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后,对不合法的事项依法进行了改正。2006年10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公司登记后向申请人签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虽然领到手了,但甲认为,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否则不能成立。于是,公司于同年10月25日对华美公司的成立进行了公告,并对外声称:华美公司的成立日为2006年10月25日。
试问:本案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