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肉食品加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其中乙向申借款50万元);丙以汽车出资,虽然汽车已经抵押给银行,但经评估机构评估仍为4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3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出任执行董事(因甲在两年前曾是一破产企业的厂长);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后经董事会聘为财务部经理)。食品加工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食品加工公司唯一盈利的罐装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罐头食品厂。但这一决议遭到丁的反对,决议通过后,丁要求其他股东以原出资价购买其在该公司的30万股股份。后来食品加工公司增资扩股,戊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甲为本公司去外地购得一批做肉类熟食品的优质生鲜牛肉,但因其内弟的食品公司急需原料,就将这批牛肉的70%以原价卖给了那家公司。这期间,甲因自己买房急等用钱,打算将自己的一辆30万元轿车卖给公司,而该公司的章程并未规定董事、经理与本公司是否可以进行交易。
一年后,罐头食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与此同时,申借给乙的钱到期,多次催要无果,申将乙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将乙的股份50万元强行转让给申。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