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乙为了购买笔记本电脑向甲借款11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后乙一直拒绝还款。2013年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该案中,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下列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乙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乙经常向朋友借钱但不按时归还的证言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乙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乙经常向朋友借钱但不按时归还的证言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受理
D.支持一半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A.借款合同自乙向甲提供借款时生效
B.乙有权随时要求甲返还借款
C.乙可以要求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经乙催告,甲仍不还款,乙有权主张逾期利息
A.丙在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寅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问题:
(l)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应当向乙返还的借款本金是多少?为什么?
(3) 甲拒绝支付 18万元借款的利息的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