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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某所立的这份遗嘱( )。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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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A.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所以无效
B.无见证人,所以无效
C.未经公正,所以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法有效。继承按照其遗嘱进行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财产
D.立新遗嘱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无效
D.部分无效
问:(1)刘某死亡的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某被宣告死亡之后,赵某等对刘某的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某所立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当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当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部分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1980年钱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1998年,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2000年,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乙尚未成年,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还生有一子丁。2010年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
胡某是否有权继承钱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