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具有可执行、可量化的服务口号
B.具有明确考核指标或数字化的“上墙制度文件”
C.符合“公开承诺条件”的温馨提示或通知、通告等
D.管家的口头承诺
B、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C、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D、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不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