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3日曾向我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问题:(1)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被告张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
“被告张某于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张某承认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张某于
2005年6月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夕依据?其法律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借款,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A.直接要求李某提前偿还8000元借款
B.要求李某另行提供相当于4000元的担保
C.在李某未另行提供4000元的担保时,拍卖该笔记本
D.张某为避免笔记本进一步贬值,又将笔记本以4000元价格出质给方某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A.海淀区法院
B.朝阳区法院
C.西城区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家住甲区,向家住乙区的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家住丙区的赵某为刘某担保,三者在刘某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实际交付现金,合同中注明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刘某因股市严重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张某的钱款。现张某就该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张某可否首先单独将赵某作为被告?为什么?
A.张某可以李某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B. 张某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施工单位行使代位权
C. 因李某家属已多次催要,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
D. 因该借款对张某没有造成太大损害,故不得行使代位权
E. 因该赔款的专属性,故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