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A.物业共有部分的养护
B.物业共有部分的能源费支出
C.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D.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
A.物业共有部分的养护
B.物业共有部分的能源费支出
C.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D.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开支
A.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B.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D.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A.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C.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D.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A.经住建部门审批通过
B.经业主共同决定
C.经业委会成员同意
D.经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和不履行义务。
B.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C.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D.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A.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B.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C.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D.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A.1/3
B.1/2
C.1/3以上
D.2/3以上
A.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C.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A.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B.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C.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D.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