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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8年10月4日,某托运人将一集装箱服装交由某船务公司甲公司所属某轮承运。甲公司加封铅后,签发了

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斯,记名收货人为乙公司。货抵香港后,甲公司将其转至丙公司所属另一船承运。托运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里面是空的,集装箱封铅及门锁已被替换,后获知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货物被盗之事。收货人向海事法院起诉。问题:此案中,应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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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例 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

案例 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他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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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承运人公司签发了一套将一辆机动车从德国汉堡运到日本东京的记名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中写有收货人名字,但没有注明“凭指示”字样。此提单共签发一式三份,由托运人持有。船到东京,在没有出示正本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汽车交给收货人。收货人未按汽车购货价格向托运人付款,托运人遂起诉承运人错误交付。问题:你支持托运人还是承运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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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我向墨西哥某公司出口五金器材一批,价值五十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因货物须经日本转船而由某船公司
出具转船联运提单。货到墨西哥后因原进口公司倒闭,全部货物被另一家公司以伪造提单取走。待我正本提单及其他单据寄达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随即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拒赔。

请问:船公司的这种做法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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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希玛”轮1995年5月2日在香港承运了102箱西药运往天津新港,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5月5日该轮抵达目的港天津,
由于收货人中国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不能出示正本提单,“希玛”轮船东(以下简称“船公司”)没有向其交付货物。5月10日,医药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的提货担保书,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后,向医药公司签发了提货单。医药公司则委托某进出口公司报关。由于进出口公司在报关时伪报货物名称,该批货物被海关没收。于是收货人医药公司没有付款赎单,提单被退回了香港托运人。1996年4月,香港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香港法院判决支持了托运人的请求。船公司在1个月后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医药公司及银行。船公司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因在香港败诉而支付的货款、律师费及其利息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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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国内A贸易公司出口货物,并通过B货代公司向某国外班轮公司C订舱出运货物,货装船后,C公司向A公司签发一式三份
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口,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从C公司手中提走全部货物。A公司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国内起诉C公司。(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请根据题意分析并回答:

(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请根据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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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中国宁涛公司从国外购货,取得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凭指示”字样,交货地点为某国多多港,承运人为中国大方公司。当宁涛公司凭正本提单到多多港提货时,被大方公司告知货物已不在其手中。后宁涛公司在中国法院对大方公司提起索赔诉讼。以下情形大方公司可免除交货责任的有()

A.根据某国法律要求,货物交给了多多港管理当局

B.在宁涛公司提货前,货物已被同样持有正本提单的某公司提走

C.大方公司按照提单托运人的要求返还了货物

D.货物超过法定期限无人向某国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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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上海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上海、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
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香港C公司在其驻上海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bill of lading)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上海办事处交给A公司。C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运运至香港。再在香港换装另一海轮运往伊斯坦布尔。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在该提单的收货人项下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consigned to order of B Co.。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上海W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W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W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捷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伊斯坦布尔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土耳其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上海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上海办事处也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后又查明,香港B公司实为土耳其收货人的代理人。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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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海运提单如有三份正本,则凭其中任何一份即可在卸货港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货。()
海运提单如有三份正本,则凭其中任何一份即可在卸货港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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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
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

问:货运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如果产生纠纷,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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