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
,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一月,刘某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商认定申请,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任命刘某所受智商为工商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而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加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试分析本案是否应做工伤认定?
,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一月,刘某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商认定申请,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任命刘某所受智商为工商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而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加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试分析本案是否应做工伤认定?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A.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B.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C.用人单位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D.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E.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