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31条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A.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产品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B.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作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D.方法和为实施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A.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产品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B.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作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D.方法和为实施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A.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产品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B.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作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D.方法和为实施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A.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请求
B.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C.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D.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A.发明专利申请少要有两项权利要求
B.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需要递交权利要求书
C.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交权利要求书
D.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构成了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B.由于申请人相同,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构成发明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C.由于两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同,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破坏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D.在李某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下,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A.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B.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C.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D.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A.如果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没有找到影响发明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则申请人可以主动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些技术特征删除以尽可能地扩大保护范围,只要该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要求即可
B.申请人可以将其记载在优先权文本中但没有记载在申请原始文本中的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中,以消除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创造性缺陷
C.在审查员指出申请的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之后,申请人重新撰写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改写为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这种修改不属于主动修改
D.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术语“金属”修改为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铝”,由于申请人这一修改缩小了保护范围,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A.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B.权利要求既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C.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D.从属权利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A.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
B.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C.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插图
D.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