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板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销售资产地板2批:第一批8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60万元,第二批500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13万元,另将同型号地板200箱赠送给福利院,300箱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率为5%,该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A.18.9
B.16.8
C.19.3
D.18.98
A.18.9
B.16.8
C.19.3
D.18.98
A.18.9
B.16.8
C.19.3
D.18.98
A.16.8万元
B. 18.9万元
C. 18.98万元
D. 19.3万元
A.16.8
B.18.9
C.18.98
D.19.3
A.1.54万元
B..1.8万元
C.3.86万元
D.5.32万元
A.14.37
B.14.58
C.17.76
D.22.33
A.1.1
B.1.7
C.1.87
D.1.39
位于县城的某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已税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支付不含税购货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外购未经涂饰素板的40%继续加工实木复合地板。
(2)销售实木复合地板给经销商甲20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8万元/箱,销售实木复合地板给经销商乙30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7万元/箱。将5箱同类实木复合地板用于投资入股。
(3)进口一批独板实木地板,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9万元、支付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和保险费2万元。
(4)将10箱实木复合地板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
(5)委托市区的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实木指接地板1箱,加工合同注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4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加工厂无同类实木指接地板的销售价格,受托方已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6)上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原木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万元。
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关税税率为40%。
该地板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合计数为()万元。
A.0.51
B.0.26
C.0.25
D.0.52
A.25
B.15
C.32
D.20
A.0.32
B.0.29
C.0.27
D.0.16
A.16.84
B. 17.48
C. 18
D.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