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2009—2~73,多)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A.开庭审判
B.驳回起诉
C.退回补充侦查
D.不予受理
A.决定开庭审判
B.因移送的证据材料不充足,决定不开庭审判
C.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待其移送后,再决定开庭审判
D.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相应的实物证据,如果人民检察院仍然不移送,再决定不开庭审判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退回检察院
B.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 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 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A.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警察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才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A.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B.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审查的人民检察院
C.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D.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A.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B.证据确实、充分
C.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D.附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
E.对被告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
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
A.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B.直接言辞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C.审判公开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直接言辞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