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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远洋运输公司在承运8000公吨白糖时,因发现有10%的脏包,大副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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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
B.承运人可以依据保函要求收货人直接向托运人索赔
C.若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后,可以凭借保函起诉托运人
D.对于货物的全部损失,收货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 凭保函提货纠纷案
案情
2002年5月2日,甲船公司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公司、起运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应货物等信息。5月3日,货轮抵达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付货物。5月9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银行印制的“提货担保书”。担保书在提取货物栏记载信用证号码、货值、货名、装运日期、船名等。在保证单位栏记载:“上述货物为敝公司进口货物。倘因敝公司未凭正本提单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单后将立即交还贵公司换回此担保书。”乙公司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在银行签署栏记载:“兹证明上述承诺之履行”,落款为丙银行,盖丙银行国际部业务专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货担保书”,签发了提货单。但乙公司其后没有交款赎单,提单最终被退给托运人。
2003年4月6日托运人持正本提单在香港法院以错误交货为由,对甲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货价损失、利息和其他费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运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托运人所发生的律师费。
船公司随后提示相应索赔单据向丙银行提出索赔,认为保函申请人乙公司于2002年5月9日凭提货担保书提取货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将该项货物的正本提单交还,要求丙银行赔偿货款损失、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丙银行审核相应单据后向甲船公司进行赔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A.承运人应当赔偿,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就应对货物在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赔偿
B.B公司应当首先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已在装货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了B公司
C.A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其对货物包装不当
D.承运人不应赔偿,因为它是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装载的
该批货物由法国达飞轮船公司的M轮承运。在新加坡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托运人B公司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承运人达飞轮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M轮抵达中国青岛港后,经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有180袋面粉被雨水污染无法食用,并确认货物短少40袋。
试问:
(1) 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2) 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可否依保函要求免于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因雨水污染造成的180袋面粉的损失?为什么?
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要求签发提单。船长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知”。托运人认为,船长的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要求删除上述批注。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请问,应如何处理?
问:承运人对此项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A.按FCA约定,B公司应该承担协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
B.A公司承担货物品质不符要求的责任(10%脏包)(船公司出具清洁提单)
C.C公司承担因潮水导致的货物损失责任,在接受货物后,没有尽到保护货物责任
D.货物是在码头上造成损失,因此ABC都没有责任。
A.由于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承运人和托运人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为免去提单上的批注,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
B.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为换取清洁提单,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
C.托运人为得到倒签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
D.托运人为得到预借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