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王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李某(男)与王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李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李某(男)与王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李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些纠纷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法院2015年6月18日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同年6月21日,王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同年8月8日二审审理期间,李某遇车祸死亡。
原审法院在接到王某的上诉后应如何处理?
张某(1966年5月生)与王某(1967年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年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在外跑运输,王某则在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张某在县城找到一份专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与王某商量,张某在县城租了—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0年春,张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年IO月生下一子,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在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于是非常气愤,遂于2001年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刘某的重婚罪并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王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问:本案的代理是否正确?如此达成的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