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陈五人共同投资1 000万元人民币,设立蓝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分为1 000万股,每股1元人民币。赵、钱、孙三人分别持有300万元股,李、陈二人分别持有50万股。该公司运营中的债务应由()。
A.赵、钱、孙、李五股东共同承担
B.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
C.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
D.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
A.赵、钱、孙、李五股东共同承担
B.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
C.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
D.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
A.赵、钱、孙、李五股东共同承担
B.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
C.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
D.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
A.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B.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C.首次出资额缴纳后,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D.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可以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
A.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
B.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
C.甲乙丙丁戊五股东共同承担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A.董事人数减至五人
B.监事会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A.应当由孙某补缴出资差额,张某.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B.应当由孙某补缴出资差额,张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C.应当由孙某补缴出资差额,无法补足的,减少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
D.应当由孙某补缴出资差额,张某与赵某承担补充责任
A.应当由孙某补缴出资差额,张某与赵某承担补充责任
B.应当由孙某补缴出资差额,张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C.应当由孙某补缴出资差额,张某、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当由孙某补缴出资差额,无法补足的,减少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