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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

甲、乙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丌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1年5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乙企业董事发现,甲企业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企业补足差额;如果甲企业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2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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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该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该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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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如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如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0年3月,如意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0年5月,如意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1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1年3月,如意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如意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如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如意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 如意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如意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 如意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 如意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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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甲、乙公司与另外5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太阳公司”)。红太阳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
甲、乙公司与另外5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太阳公司”)。红太阳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需要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者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公司章程之中规定的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面有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改正了该项规定。2008年5月,红太阳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公司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2000万元;乙公司出资2800万元,为最大股东。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会上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

2009年7月,公司经过了近1年的运作,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但公司监事会全部7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3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5%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2010年12月10日,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张某、王某、赵、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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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A.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B.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C.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D.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董事

E.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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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太平有限公司,拟定章程为:除每年一个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必须经代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太平有限公司,拟定章程为:除每年一个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2以上董事提出召开。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登

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存在问题,静全体股东会协商后予以纠正。2004年3月公司成立,注册资本

为36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1200万元,丙丁各以现金出资

800万元。公司成立后,有甲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首次会议,设立了董事会。5月,公司董事会

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额为600万元,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600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200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

照出资比例出资分担该差额。05年6月,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

资本增到50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丁反对。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

,病授权董事会执行。06年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

责任。《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定的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有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5》太平公司是否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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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下列各个选项中,有权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C.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D.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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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人员和机构有()。

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1/3以上的董事

C.监事会

D.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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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

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C.1/3以上的董事

D.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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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A.总经理

B.董事长

C.1/3以上董事

D.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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