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维持一审判决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维持一审判决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11年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仍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维持一审判决;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 5年和7年,合并执行仍为 10年;
D.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 SU为5年和7年,合并执行 11年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E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2年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八年、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八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八年有期徒刑。在执行五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奏毒品罪,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十九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八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八年有期徒刑。在执行五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三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l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l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ll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8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l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