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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内艰

下列对文中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A.“内艰”,古代指遭逢父母丧事。赵豫在担任兵部员外郎时,母亲去世。按照当时的规定,父母死后子女要家居守丧,赵豫服丧期满后复出做官。

B.“夺情”,指夺去官员孝亲之情,官员不必离职居家守丧。荆州知府刘永遭父亲去世,他本应弃官归家为父亲守丧,但因深受军民爱戴,英宗命他留任。

C.“乞留”指百姓请求挽留官员。明朝重视当地百姓对地方官任期届满后去留的意见。赵豫、赵登、孙遇都因百姓“乞留”而提升官级留任原职。

D.“大计”是明代考核外官的制度,根据官员德业表现的等第来定赏罚。在正统十年春的“大计”中,赵豫成绩出众,从而得到皇帝的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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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母忧是指母亲的丧事,古代官员遭逢父母去世时,按照规定需要离职居家守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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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起复”“夺情”都是指古代官员守丧期满后,被重新起用,回到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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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官员遇父母亡故,一般均解除官职,守丧三年,期满后起复,称为丁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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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1918年赵清生母死亡,1919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芸。1924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籍女同居,生一子一女。1925年赵清生父续娶张某。1936年赵清回国,无业,其妻子李某、女赵芸均由生父和赵某供养。1957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真14岁、刘芳16岁),次年又生一子赵豫。现赵清病故,其母张某、英籍女以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芸、王某以及刘真、刘芳、赵豫都声称要继承赵清的遗产。则本案中没有继承权的是()

A.李某、英籍女

B.王某、张某

C.赵芸、英籍女所生子女

D.刘真、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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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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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他是古代多才多艺的帝王之一,他创立了瘦金体,他被后人评价为“书画精妙,亦古今首屈一指”,他是()

A.宋真宗赵恒

B.宋仁宗赵受益

C.宋徽宗赵佶

D.宋英宗赵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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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豫让因为与赵襄子有世仇所以一直追杀他。()

参考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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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
案情介绍:

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 2005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元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 2006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7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 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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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拟写一份代理词提纲。被告赵大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拟写一份代理词提纲。

被告赵大民与原告赵小瑛系兄妹关系。原、被告自幼由父亲赵成和母亲吴春抚养成人,兄妹二人先后于2000年和2005年成家。结婚后,被告住在其妻子家中,原告住在其丈夫家中,均与父母分居生活。父母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从不要子女负担生活费。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瓦房,2007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耗资7万元。4间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7月,原、被告的母亲不幸病故,为母亲办丧事所花费用全部由父亲支付,兄妹二人均未花钱。2012年12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兄妹二人轮流在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老人的义务。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费用二人平均负担。

以上事实,××镇副镇长赵民、××镇××村××组组长赵仁以及原、被告的姑母赵香都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以上3位证人均住在××镇××村××组。

原、被告的父亲去世不久,被告赵大民一家突然搬回家居住,占了父母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4间新瓦房,一人一半,各得2间,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被告说我们镇上从来都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的。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县律师事务所咨询。王××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案情后说,赵大民的做法、说法是不对的,不让女儿继承父母遗产,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王律师还说,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负担了丧葬费用,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王律师言之有理,于是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当事人简况:

原告赵小瑛,女,37岁,初中毕业,××镇××工厂工人,住××县××镇××组×号,汉族,××省××县人。

被告赵大民,40岁,男,初中毕业,××省××县人,住××县××镇××组××号,××镇××工厂工人,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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