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化妆品公司长期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加工某种化妆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料,继续生产化妆品销售。 (1
甲化妆品公司长期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加工某种化妆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料,继续生产化妆品销售。 (1)该日用化工厂本月收到甲化妆品公司价值30万元的委托加工材料,日用化工厂按合同约定代垫辅助材料1万元,应收加工费3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月外购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万元,以24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甲化妆品公司,货款已收妥。 (2)本月甲化妆品公司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用于生产;本月销售化妆品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的化妆品12万元;月末库存委托加工化妆品12万元;本月外购化妆品50%用于生产。 要求:请计算当月日用化工厂和甲化妆品公司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