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在依照规定报送有关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后,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收购要约的期限为( )。
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
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
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
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
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A.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B.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C.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D.收购期限届满后10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A.收购人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
B.在A项的期间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在证券交易所公告
D.收购要约的公告可以撤回
A.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D.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A.收购目的
B.收购期限及收购价格
C.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D.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