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我国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贷款方按照约定提供了贷款,但是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方于是在我国内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法院以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资料。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法院适用了施行于我国内地的有关实体法。
请问:本案法院在查明香港法以及适用我国法的过程中有无问题?为什么?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A.当事人双方都是日本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
B.当事人在纽约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美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法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法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问: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4)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乙公司已经交付了货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没有能够按时支付价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提起诉讼,此时,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甲公司应诉并进行了答辩,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辖权?
(7)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A.当事人双方都是越南公民,故应适用越南法律
B.当事人在曼谷签订了合同,故应适用泰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故应适用我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美国法为合同准据法,故应适用美国法律
A.管辖协议无效
B.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C.甲公司住所地和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