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但于父母离婚后出生的子女,是( )。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随父或母生活,父或母再婚后成为婚生子女
D.经法院判决确认后,成为婚生子女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随父或母生活,父或母再婚后成为婚生子女
D.经法院判决确认后,成为婚生子女
A.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B.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一般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法院同意也享有探望权
C.探望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D.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A.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B.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C.经生父或生母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才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D.非婚生子女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某英国公民与第一个妻子分居时曾约定,如果她将来再婚,可以撤销部分财产信托,而重新指定其再婚后所生子女为信托受益人。该英国公民于分居后在德国设立了住所,又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随后与另一女子在德国结婚。该女子与他结婚前就已经生下他们的女儿。按照与前妻达成的协议,该英国公民再婚后撤销了部分信托,指定第二个妻子生下的女儿为受益人。于是,直接影响此项指定是否有效的一个相关问题在英国法院提了出来:该非婚生女儿可否因父与母嗣后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按照英国有关的冲突规范,应适用该非婚生女儿出生时或父与母结婚时的父亲住所地法——德国法。依照德国法的规定,该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但德国有一条冲突规范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适用父亲本国法。根据该规定指向适用的英国法,本案的非婚生女儿不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首先依英国冲突规范援引德国法,然后在适用德国冲突规范的同时,经过确认德国有接受反致的规定(即德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时是依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再返回适用德国实体法),于是又依该规定接受英国冲突规范对德国法的指定,最终适用德国的实体法,从而承认本案非婚生女儿可以取得婚生子女身份,判决其父的信托指定有效。
A.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费的分担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B.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C.子女不能向父或母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
D.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