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高度重视非法场外配资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监控疑似配资交易账户,禁止以任何形式与非法场外配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为非法场外配资提供任何便利,禁止()。
A.私自通过P2P平台、融资服务系统及其他融资、配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为客户与他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担保、中介或其他便利
C.以任何形式与配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或为其提供便利
D.通过微信或微博等个人自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配资信息
A.私自通过P2P平台、融资服务系统及其他融资、配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为客户与他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担保、中介或其他便利
C.以任何形式与配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或为其提供便利
D.通过微信或微博等个人自媒体或其他渠道发布配资信息
A、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B、场外配资公司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
C、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D、场外配资合同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A、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D、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A.严禁向没有营业执照的客户发放任何形式贷款
B.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发放贷款,禁止与农资销售等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捆绑发放小额贷款
C.禁止擅自与各地政府部门合作发放贴息贷款,如确需开展合作须报经总行批准
D.禁止擅自与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合作发放小额贷款,也不得默认上述组织介绍的客户
E.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从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从事货币投机、不动产投机或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或有害环境的活动发放贷款。
A.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B.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
C.不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D.提供、传播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