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2月1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标价为1200000元,实际成本为800000元,按照约定,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当日商品已经发出,为提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同时还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则甲公司销售商品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元。
A.1200000
B.1080000
C.1176000
D.1058400
A.1200000
B.1080000
C.1176000
D.1058400
A.270
B.315.9
C.0
D.224.1
A.315.9
B.0
C.270
D.224.1
A.甲公司冲减2021年8月的销售收入50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B.甲公司不做处理
C.甲公司冲减2020年12月的销售收入50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D.甲公司冲减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500万元
A.甲公司冲减2011年12月的销售收入50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B.甲公司冲减2012年8月的销售收入50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
C.甲公司不做处理
D.甲公司冲减2012年年初留存收益500万元
A.36
B.40
C.39.6
D.40.68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甲公司发生下列销售商品业务: (1)3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50 000元,增值税8 500元,货款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40 000元。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5月20日,该批所售商品由于质量原因,甲公司同意给购货方10%的销售折让并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货款,货款存入银行。 (2)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20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5 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该批量销售业务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3)甲公司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为20 000元,增值税额为3 4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 000元。甲公司在商品发出后得知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资金流转发生了暂时困难。10月20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经营状况好转,丙公司承诺近期内付款。12月3日,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4)甲公司3月15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5 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0 000元。购销双方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l/20,n/30(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购货方于 3月23日付款。 5月1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于当日支付了退货款。 (5)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5 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40元(不含增值税),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l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l/20,n/30;商品已经发出,购货方于7月9日付款。(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A.226
B.203.4
C.211
D.199.8
A.150000
B.174000
C.145000
D.17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