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B.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C.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D.抵押人转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A.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D.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转让无效。
A.①②③
B.③②①
C.①③②
D.②③①
A.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D.抵押权人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B.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C.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D.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A.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抵押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提供相关证据。
B.及时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在对抵押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抵押资产并参与了评估、拍卖的全过程。
C.抵押物处置后,不足清偿部分,债权银行积极等待破产分配。
D.管理人因疏忽大意给银行抵押权造成了损害,银行主张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