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
A.文义解释
B.逻辑解释
C.系统解释
D.目的解释
A.文义解释
B.逻辑解释
C.系统解释
D.目的解释
A.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B.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C.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D.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A.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C.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D.折价补偿。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A.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并返还第三人
B.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双方对法律行为无效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D.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A.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B.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予返还
C.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D.当事人恶意串通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