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多选题]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适用对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
A.公司资不抵债时
B.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时
C.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D.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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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资不抵债时
B.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时
C.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D.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A.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B. 关联法人之间过渡控制
C. 公司人格混同
D. 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
A.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B.其法律后果由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责任,不波及其他股东
C.是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D.是在个案中对公司的人格进行否定
A.该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
B.该制度是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否定
C.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将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实施
D.该制度有严格的实施条件
A.公司人格否认通过公司登记注销完成。
B.在2005年10月《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实践中已经存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C.债权人未造成损害时,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D.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又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