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某地A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同年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9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那么,这份保单是否有效呢?
A.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某天,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聊起了保险的事,张先生心想,自己身体不好,不如投一份保险,也好有个保障。于是,便委托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因此便在该栏留了空白。张先生待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1997年6月,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在家休养,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察,发现有10多万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请分析法院将会如何判决。
问:(1)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
(2)熊某在此次赔偿实践中是否承担责任?
该笔保险金应归谁所有?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