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这种情况,应如何解决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住河南省浚县城区的张某夫妇持购物卡到一超市购物,结帐时细心的妻子发现多付了22元,核对明细单,原来差在一套内衣上,标签上标价58元,而电脑计价是80元
A.以电脑价格为准,顾客补足差价
B.顾客按照标签价格购买
C.超出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D.超市收回产品重新定价
A.以电脑价格为准,顾客补足差价
B.顾客按照标签价格购买
C.超出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D.超市收回产品重新定价
A.超市的规定是“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无效
B.超市的规定是要约,消费者的购买是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规定有效
C.超市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但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无效
D.超市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无效
根据下面材料写一篇400字左右的消息,注意导语的写作。
附材料:
一些超市在入口处设立“封包处”,要求消费者经工作人员“封包”后方可进入超市;在出口处设立保安,强制查验消费者的购物小票。到超市购物,出门的地方,往往有保安查验顾客购物小票,这是超市通行已久的一种防盗损措施。超市这种查验顾客购物小票的原意,是为了让保安人员核查购物数量与小票上已付款事项是否相符,但实际操作中,保安人员很难在顾客出门的一小会儿,看清小票上的清单,并核对顾客购物袋中的物品,往往草草盖章了事,这种出门查验小票的过程,成了一种对超市小偷稻草人式的象征性威慑。
这种对超市不太起作用的防盗损措施,很多市民都习以为常,认为就象检票上车一样自然,但也让很多市民反感:上车检票是因为乘车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商品,见票发货是再正常不过了:可到超市购物出门时已经钱货两讫,凭什么还要查验小票,不是把消费者全当贼查了吗?不少消费者对此十分反感,反映强烈。投诉到了工商部门,但不少超市却认为这是行规。
7月19日,中消协明确表示,超市强行查验消费者购物小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
近日,中百超市已取消了验票保安,现在,距中百撤保安近一个星期,记者在中百黄浦路店和二七店看到,虽然不断有出门顾客习惯性的将手中购物小票递向门口保安人员,但保安人员已礼貌地表示不再验票了,超市中容易被小偷光顾的瓶装油等商品已被捆扎上了防盗签。
江岸工商分局消保科朱家宽科长表示,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利用科技等技术来降低经营风险,而不能采取蔑视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违法手段转嫁自身管理责任。中百超市率先在辖区示范店撤销保安,以科技手段取代,加强自身防损能力的作法,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也是自身管理手段的一个飞跃。江岸区工商部门已建议辖区范围内超市取消出门验票。
中消协认为:第一,超市强制封包和查验购物小票实质是将合法购物、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之规定。第二,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超市在消费者付款后再强制查验小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之规定。第三,强行封包行为,还剥夺了消费者在超市内对自己所有财物的使用权,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
中消协表示,超市经营作办一种商业零售形式之所以能够遍及全球,就在于这种开架式售货的方式使商家降低了成本,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经营方式同时也会给商家带来商品更易被盗窃的风险。商家有权维护自身利益,采取合法措施防止商品失窃,但超市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经营者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利用科技等技术来降低经营风险,绝不能采取蔑视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违法手段转嫁自身管理责任。
A.收银员
B.销售员
C.超市
D.超市和抓人的顾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不包括()
A.游客王某
B.免费试用产品的张某
C.购买劳保用品的某工会
D.到电影院看电影的赵某
问题:(1) 超市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益?
(2) 超市的保安人员当即对张某道歉,超市是否对张某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