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15年8月,弘聚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640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普
集街道办上皋村的一个废弃煤井内。2015年10月20日,金诚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因废酸、废碱发生剧烈化学反应,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经监测,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事件发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请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针对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哪些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2)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之后,相关人民政府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3)如相关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履行什么诉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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