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C.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委托方或代理方购汇
D.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A.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B.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C.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D.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A.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B.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C.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D.因代理业务产生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A.办理代理出口衍生产品业务,重点审核出口合同、代理协议、发票、出口报关单等交易背景单据
B.代理方出口项下衍生产品业务完成后可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
C.代理方向境外付汇前,委托可将人民币划转给代理方,由代理方购汇后支付
D.代理方向境外付汇前,委托方可购汇后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
A.对B类企业,除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
B.金融机构应当依据
C.类企业填写的支出申报单证,对于需核查的业务,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或开证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
D.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给代理方,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对于需核查的业务,金融机构应在为代理方开证或付汇环节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E.B类企业需核查的业务但可付汇额度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