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制、打印、截屏、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
B.辩护律师记录复制、打印、截屏、拍照、录像的时间、地点、原始储存介质存放地点、电子数据来源、持有人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C.对于存在于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应当尽可能收集原始存储介质。对于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有权方提取或通过公证形式予以固定。
D.辩护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记录原件存放地点和持有人的信息。
常见的第三方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包括哪些:
A搜索引擎
B微信公众平台
C开放式网络百科平台
D博客网站
A.邮寄纸质邀请函
B.发送电子邮件邀请函
C.发送手机短信邀请函
D.用微信、QQ、抖音等社交软件发送信息
A.即时通信工具、跟帖评论
B.微信、网站
C.QQ、微信
D.微信、跟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