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属于公益诉讼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属于公益诉讼
A.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B.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分别审理一并判决
C.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D.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A.须4名股东一致同意
B.除李某外的其余3名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C.仅需李某本人同意
D.除李某外的其余3名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
A.甲市法院应直接将两环保组织作为共同原告继续审理
B.乙市法院立案后,由乙市法院移送至甲市法院
C.应当合并审理,并分别判决
D.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D、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99.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100.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B.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
C.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
1996年8月15日,原告杨某(12岁,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被诊断患有白血病。需住院治疗。杨某之父因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向社会求助。被告某县教育局和教育工会根据县有关领导的建议,于1996年10月22日联合发出倡议书,号召全县各中小学师生向杨某捐款,先后收到30个单位的捐款40482.05元,均出具了“为杨某募捐款”的收据。1996年12月3日,杨某之父从教育局领取1万元。1997年8月13日,教育局付给患白血病的学生罗某4000元、冠某7000元、杜某7000元和教师董某4000元,下余8 000余元存入银行。杨某所患白血病尚需继续治疗,为此,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尚未向原告交付的30402.05元,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569.20元,以及精神损失3 000元。二被告认为在为杨某捐款的同时,了解到其他4名师生也患白血病需要救助,因此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并要求将所得捐款全部上交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二被告倡议捐款助人,是正义之举,并不违法。杨某需要救助,其他4名师生也同样需要救助。二被告将募捐得款分配给其他师生,也无可非议。因此,二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返还此款的诉公请求,至于原告要求赔偿因追索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应当驳回。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
A.甲公司对商务部的禁止兼并决定也可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
B.对一审判决不服,乙公司无权上诉
C.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D.二审法院仅需围绕甲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甲、乙公司与另外5家企业共同出资建立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太阳公司”)。红太阳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需要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者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了公司章程之中规定的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面有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改正了该项规定。2008年5月,红太阳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公司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2000万元;乙公司出资2800万元,为最大股东。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会上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
2009年7月,公司经过了近1年的运作,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但公司监事会全部7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3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5%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
2010年12月10日,公司经营每况愈下,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张某、王某、赵、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A.如果公司监事会拒不起诉,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B.如果公司监事会拒不起诉,甲、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C.如果公司监事会拒不起诉,乙、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如果公司监事会拒不起诉,甲、丙可以联名提起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