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A 县级人民政府
B 市级人民政府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 民政部
A 县级人民政府
B 市级人民政府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 民政部
A.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B.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文件
C.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行政区划变更申请材料
D.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材料
A.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经全国人大审批
B.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C.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经国务院审批
D.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A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B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C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D 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B.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
C.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D.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A.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
B.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C.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D.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A.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上报民政部备案
B.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逐级上报民政部备案
C.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逐级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D.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逐级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