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89]学位办字02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 1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 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学位[2019] 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的通知》(教督[2020] 5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修订) >的通知》(川大教[2017] 128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成人教育、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成教、网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统筹监督和管理,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的对象: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网教本科毕业生。即在教育部注册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三)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毕业生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其中,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其中校学位办备案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英语类专业学生学位外语语种应为日语。除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可认可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通过答辩,成绩合格。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已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自考本科毕业生或网教本科毕业生向成人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学位外语考试或第五条(三)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的成绩合格证明。
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二)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办:
1.四川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教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5.上报申请学生汇总信息表,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
(三)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复核。
(四)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校学位办和成人继续教育 学院各司其职,明晰责任,切实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一)校学位办职责:
1.组织制定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执行文件;
2.指导本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指导和监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4.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授位资格复核;
5.将专家组审查通过的拟授位毕业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成人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负责宣传、实施学校学位授予细则;
2.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3.宣传、组织学生学位申报工作;
4.组织教学及相关考试工作;
5.审查、报送参加省内外学位外语考试的学生申请材料,在校学位办指导下完成学位外语考试和主干课程考试工作;
6.整理、汇总并审查学生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办。
第九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报请四川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处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学位[2014] 4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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