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25年考研评卷规定
教育部关于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的通知
第六章 评卷
# 第四十条
为确保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顺利进行,评卷工作将由省区、市高等学校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评卷点具体实施。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需制定详细的评卷细则、程序、工作要求和纪律。各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承担所属地区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
# 第四十一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对评卷点的建设。各评卷点需成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评卷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此外,还需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确保评卷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组建由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拟定本地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细则、试卷试评、评卷教师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以及处理评卷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相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各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的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拒绝。评卷教师所在学校应将教师参与评卷工作的情况纳入其履职考评体系。
# 第四十四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对于联合命题的评卷工作,原则上应确定一个招生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评卷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实施应参照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管理机制、办法和有关要求。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动员并指导、支持属地招生单位采用网上评卷方式,推进双人双评、多人分题评卷等改革,加强评卷工作的规范管理。各招生单位在完成自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后,需将相关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开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自查,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自查检查完成后,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并将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
#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应确保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严格执行评卷标准和程序,确保评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卷过程中如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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