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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了一出口红枣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便改装二级货,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质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

B.甲公司所交货物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甲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银行不应拒绝收单付款

D.本案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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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美利公司签订出口红枣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信用证支付。交货
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便改装一级货.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质不符。因而拒绝牧单付款。美利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所交的二级货,并主张甲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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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请思考:

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

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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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
告磬,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

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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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中国某进出口A公司与西班牙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的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件为FOB,C公司承运,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中国A公司发现这批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的质量要求不符,遂请求银行不要议付,而B公司提交的议付单据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银行可以不向B公司议付,因为B公司提供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

B.A公司可以向C公司索赔

C.A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D.只要单据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就应付款,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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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
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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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1998年7月1日,中国A公司(卖方)与丹麦B公司(买方)签订了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公司某型号钢材1000吨
,每吨800美元FOB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998年8月1日货物装船起运,B公司委托丹麦甲银行开出信用证,甲委托中国乙银行将信用证交付给A公司,并授权乙银行进行议付。8月11日A公司凭单到乙银行要求议付,乙银行在审查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合后即付款,其后甲银行通知B公司付款赎单,却发现B公司已破产。 问:

议付行审查单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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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买方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批开证,买方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
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乙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首批L/C,乙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次L/c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遭到该公司拒绝。试分析:(1) 开证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 甲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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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
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 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 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 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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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买方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批开证,买方应于货到目的港
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乙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首批L/C,乙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甲公司立即通知开证行:“拒付第二次L/C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遭到该公司拒绝。试分析:(1)开证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甲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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